襄公积金发〔2026〕5号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就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6年6月30日前,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下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测算方式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个人月扣缴额相等。
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结合财政和人社部门规范工资津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5年襄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283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481元(缴存额为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合计,计算结果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基数下限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44 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襄城区、樊城区下限为240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240元;枣阳市、老河口市、襄州区下限为213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213元;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下限为197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7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单位应在此区间与职工协商确定。
(四)其他
中央、省驻襄单位(工资由中央、省级统筹)缴存基数
上限,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三、缴存基数调整申报
(一)调整时间安排。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
(二)线上网厅调整。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操作手册》规定程序办理。
(三)线下网点调整。未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1)《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到所属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和旗舰店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履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如实统计、核定及申报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应主动告知职工,接受职工监督,并同步核对、清理单位及职工留存信息,及时完成信息补录、账户转移及并户等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因经营困难(经税务部门认定,申请之日前连续两年会计年度亏损的企业)或预算补贴资金不足,确需申请下调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
(三)以前年度或月份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应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四)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缴存地办事处、管理部联系。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12329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gjj.xiangyang.gov.cn
手机APP:手机公积金、鄂汇办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
2.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