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6-07-31 | |||
| 来源: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充分调研论证和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新增五项提取情形。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3.《关于印发<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公积金发〔2025〕3号)。
4.结合襄阳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实际情况测算分析。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调整新增五项提取情形,具体如下:
(一)购房契税提取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拍卖住房等)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2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二)购买同一小区车库(位)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购买与自住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的,自取得车库(位)购置发票之日起2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车库(位)发票总价,同一车库(位)限提取一次。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缴存人缴纳其名下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取得缴纳凭证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金额,同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四)物业费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每年可就家庭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含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车位管理费)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实际支出,且家庭当年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五)装修提取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该住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费用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余额。
装修提取分为整装和自装两种申报方式。整装是指委托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包工包料,需提供装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自装是指业主自行采购建材或雇佣零散施工,需提供装修主材发票、主材发票明细表、小额采购及劳务支出明细表等材料。
根据国家、湖北省及襄阳市的相关规定,住房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对其室内进行的装饰装修建筑活动。装修费用仅覆盖硬装工程(包括水电改造、墙面基层、地面铺贴、厨卫防水、功能性门窗更换、墙体基础修缮、墙体保温),家电家具、软装装饰用品、配套服务类支出不纳入计算。本提取属于创新业务,今后根据国家新规及资金流动性情况作相应优化调整。
四、风险控制机制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与流动性充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85%时,暂停办理上述五项提取。
五、其他规定
(一)每户缴存人家庭仅可就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上述五项提取。
(二)上述五项提取的申请时间,自符合相应提取条件之日起计算,至申请之日止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期限。
(三)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依法依规追回提取资金,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