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5-07-25 | |||
| 来源: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
一、出台背景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经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十次全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已到两年有效期。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性显著提升,但在施行期间,发现部分条款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就业形态变化和住房公积金全委托改革等新形势、新要求。为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适用性,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出台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政策解读
(一)《办法》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取消“试行”表述,正式名称为《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缴存范围表述调整
原《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修订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灵活就业人员的表述更贴合当前就业形态发展。
(三)业务办理职责发生变化
原《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修订为“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负责管理属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2024年住房公积金全委托改革要求,办事处(管理部)职责由业务办理型转向监管型,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部署要求。
(四)顺应政策导向,优化缴存服务
原《办法》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主动创造条件推进‘互联网+’业务,将单位及个人账户设立、汇(补)缴、基数调整、账户变更、封存、启封、内部转移等业务推行线上办理,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修订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缴存业务线上办理,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202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我中心积极响应《意见》中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的号召,推行缴存业务线上办理,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表述调整
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工资关系中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自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修订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发放工资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工资恢复发放后,单位应当自恢复发放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司法实践中并无“中止工资关系”这一表述,修改后的表述更贴合实际业务场景,便于单位和职工更准确理解,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六)有效时间明确
原《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为“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进一步明确了有效期限,使制度执行期限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