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自: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时间:2025-03-19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5-03-19
来源: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主题词: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一、出台背景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对《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出台依据

修订《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三、政策解读

(一)在原《办法》第五条中增加“符合第(五)款规定,适老化改造的职工家庭中有年龄超过60周岁老人,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修订原因: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适应城市更新和适老化改造新要求,明确了适老化改造可以代际互助提取,即可以申请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在原《办法》第五条中增加“(九)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原因: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住房遭受火灾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从服务人民、民生保障和人性化管理等角度考量,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及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此类情形适时并妥当纳入提取。待国家或本市有新的政策后,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提取业务操作细则》中及时予以明确。

(三)在原《办法》第十条中增加“40岁(含)以下青年人、高层次人才或多孩家庭的提取额度可上浮50%”。原《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提取周期不得小于12个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按月抵扣的除外)”,修订为“本办法第七、八、九、十一条的每条提取周期不得小于12个月(按月抵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第十条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修订原因:为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文件精神,结合职工租房提取实际需求,提高了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频次,支持按月提取支付房租,且上浮提高了40岁(含)以下青年人、高层次人才或多孩家庭的租房提取额度。

(四)在原《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所购再交易住房已办理购房贷款的,自取得购房贷款的抵押权证之日起”。

修订原因: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和需求,明确了购买再交易住房并办理购房贷款的,自取得抵押权证之日起即可办理购房提取,无需取得不动产权证后6个月再办理提取。

(五)在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5万元,属于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继承人身份证、继承协议或遗嘱”;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提取人为申请人委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提供申请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关系证明”,修订为:“提取人为申请人委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提取人是申请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提取人和申请人身份证、关系佐证材料及委托书;提取人非申请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提取人和申请人身份证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提取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材料、申请人身份证”。

修订原因:群众对于职工死亡提取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规定反映较多,从便政惠民、优化服务的角度出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进一步简化提取材料,提供人性化管理服务。

(六)在原《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同笔自住住房商业贷款非首次办理偿还商贷提取,且个人征信查询记录清晰准确的,不再提供借款合同”;原《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时间满2年以上的,提取人提供书面承诺书后,不再提供其它业务材料”。

修订原因:为了进一步减少业务办理材料,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

(七)在原《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增加“提取人为申请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5万元的,提取资金优先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如社保卡)”。

修订原因:在简化职工死亡提取公证手续的同时,积极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提取资金优先转入申请人(死亡职工)的银行账户(如社保卡)。

(八)原《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条款中“增设电梯”的表述,修订为“加装电梯”。

修订原因:根据《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对加装电梯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九)原《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中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修订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修订原因:根据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的修改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同属住房保障类型,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原《办法》第十九条“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自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对本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许可批复文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发票或收据之日起”,修订为“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自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

修订原因:根据《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将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进一步明确。

(十一)原《办法》第三十一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个人账户已办理封存手续的免提供”,修订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办理封存手续的免提供”。

修订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故修订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十二)原《办法》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告知提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修订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一次性告知提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修订原因:从便民惠民、优化服务的角度出发,避免申请人因多次补正而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十三)、原《办法》第四十条,“有效期两年”,修订为“有效期五年”。

修订原因: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故将有效期修订为五年。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