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
来源: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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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襄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襄公积金委〔2022〕3号)。该《办法》出台以来,我市大力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成效良好。《办法》试行期间,也发现部分条款不能较好适应新形势变化、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及有效匹配业务新发展,根据规范性文件合规管理有关规定,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此次修订主要依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有关规定,同时借鉴了成都、武汉、常州等全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做法。
二、原《办法》第十一条“缴存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以协议条款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采取自主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之所以修订这一条,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均应执行上下限标准。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在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规范缴存。
三、原《办法》第十七条“缴存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灵活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自愿申请退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支出”,修订为“缴存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部分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自愿销户提取”。
之所以修订这一条,是原有规定及实际操作中,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停缴住房公积金,只能全额提取余额,既有缴存时长及贡献度随着个人账户销户而消失。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允许其部分提取存储余额,原个人账户内的缴存日常及贡献度可以保留。
四、新增了第十八条“缴存人符合下列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出国(境)定居的;死亡的;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之所以增加这一条,是原《办法》未注明缴存人提取的范围。
五、原《办法》第二十条“缴存人可贷额度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和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进行核定,且不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修订为“缴存人可以根据收入水平调整月缴存额,允许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实行多缴多贷、长缴长贷。可贷额度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进行核定,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额度”。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修订为“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储资金,只能用于按月还贷或提前还贷,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之所以修订这两条,是原有规定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借鉴外地经验后增加了补缴业务,支持其多缴多贷、即补即贷,同时从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存储资金,只能用于按月还贷或提前还贷。
六、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修订为“缴存人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部分(上年结转部分),在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付利息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比例的缴存利息补贴。缴存利息补贴比例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测算,适时予以调整(目前暂定0.4%)。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利息补贴。”
之所以修订这一条,是原有规定对于缴存补贴的结付方式过于复杂,不便实际操作,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或提高月缴存额增加资金积累没有收益吸引力。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且方便实际操作,借鉴全国试点城市做法,简化了缴存利息补贴的计付方法。
特此解读。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