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158671/2026-17620 | 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6-07-06 | ||
| 标题: |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文号: | 襄公积金发〔2026〕6号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襄公积金发〔2026〕6号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助力经营困难单位稳岗脱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襄公积金发〔2025〕9号)规定,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有关事项(以下简称“降比、缓缴”)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比或缓缴。
(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前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2.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
3.被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
4.其他经认定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缓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2.申请之日前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无力按时足额缴存;
3.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
4.其他经认定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申请之日前,应无故意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降低缴存比例标准
正常缴存比例区间为5%—12%。困难单位申请降比,可在1%—4%(含)范围内自主确定,比例取整数。期满后恢复原正常比例,降比期间低于正常比例的部分无需补缴。降比期间的月缴存额可不受当年缴存额下限的限制。
三、民主决策程序
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决议应载明期限、降比或缓缴方案、期满后补缴计划等内容。
四、期限管理
降比或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期满仍需继续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同一期限内不得同时申请降比和缓缴。
五、经济效益好转后的处理
经济效益好转后,降比单位应恢复原正常缴存比例;缓缴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审批权限及流程
根据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自受理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未通过的,单位不得擅自降比或缓缴。
七、监督管理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后续核查。
八、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