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5-07-08
索引号: 011158671/2025-1957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公开日期: 2025-07-08
标题: 关于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11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钱友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办理业务制度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心与关注,您的建议为我们进一步支持上市企业快速发展及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工作提供了宝贵思路。现答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依据及要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规定,“企业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企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司上市需要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主要包括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属于其中一项要件。证明是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以上规定明确了上市或拟上市企业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对于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不能为其出具“缴存证明”。

二、工作情况

近年来,支持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快速发展一直作为我中心重要工作,根据市金融办(市政府办有关科室)每年印发的上市企业及拟上市“金银种子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对接服务的工作要求,由我中心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履行指导、规范、服务上市或拟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规范缴存的职责,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企业实际,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并及时出具“缴存无违规证明”,支持我市经济和企业发展。

2024年3月,我中心印发了《关于优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合规缴存证明办理流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清单)、简化受理流程及压缩办理时限,持续提升办理质效。目前,我中心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部署安排,企业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列入“一件事”事项,可通过政务审批平台直接申请,符合出具条件的及时出具,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指导服务,切实支持企业上市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