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还款能力认定标准和贷后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时间:2023-01-13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直属营业部,中心各科室,各委托贷款银行: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满足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房贷款需求,提升贷后管理水平,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认定标准和贷后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员)。

二、还款能力认定标准

缴存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作为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还款能力的佐证方式;受理、审核、审批人员根据相应资料确定申请人月还款能力。

方式一:可提供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的,按照其近6个月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金额平均值确定月收入;

方式二:正常缴交社会保险(法定)的,按照其近6个月缴费基数平均值确定月收入;

方式三:可提供本人有效时间6个月以上《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月收入3000元确定;

方式四:可按照本人连续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月缴存额直接确定。

在确定使用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其中一种的基础上,可增加共同还款人的,按照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2年8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叠加确定。

缴存人员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3期,或者累计逾期超过6期,或者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不予认定。

缴存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认定。

三、贷后事项

(一)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抵扣账户,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其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还款期间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员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账户不再办理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提取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员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变更2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受缴存基数调整时间的限制;

(二)缴存人员申请贷款前6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适用方式四确定还款能力;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