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商转公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时间:2021-12-20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各委托贷款银行:

自商转公贷款业务恢复以来,资金使用率稳步提升,有效降低原商业房贷职工的还款成本,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向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优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商转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的定义

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襄阳及异地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明确商转公对象和基本条件

1.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或一方应为襄阳市户籍,或者在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2.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原商贷银行必须是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的委托银行。

3.商转公属于转按揭贷款,必须取得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确认函”。

4.商转公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第二顺位抵押,且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办理不动产单方解押。

5.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及以上,且最近缴存日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含)。

6.贷款额度实行存贷挂钩,即:可贷额度≤职工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10+夫妻双方缴存年限)。同时,可贷额度不得大于差别化信贷政策贷款额度及商转公的原商业房贷余额。

三、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住房拥有套数,认房也认贷,以户籍地、工作地、购房地的房查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拥有套数,加上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或近两年内结清、能够证明住房现状,汇总认定。如职工家庭名下未有住房,购买第一套住房的,首付不低于30%,执行标准利率;如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不低于50%,利率执行标准利率的1.1倍;如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婚姻状况变化后的适用政策

    1.若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且申请转贷时住房所有权依旧为个人所有,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住房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共同抵押及共同还款声明。

    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原商贷银行解除住房抵押,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得唯一抵押权时,为借款人夫妻出具“同意变更住房产权为共有的证明”,借款人夫妻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共有手续。

2.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且申请转贷时住房产权为夫妻共有,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按照要求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3.婚姻存续期间办理原商贷的,申请商转公时,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商转公贷款,依据原商贷抵押产权状况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可为夫妻共有,也可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4.原商贷借款人因离婚而发生婚姻关系变化,原配偶向原商贷银行申请解除抵押担保,原商贷银行明确住房产权单独所有(借款人所有)及贷款债务归属于借款人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应手续的,以借款人自身条件办理商转公业务。

五、扩大商转公办理范围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市中心业务大厅应积极推广商转公业务,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办尽办、应贷尽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2月20日